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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時間

(2016/3/14台灣新報)

某公司陳小姐詢問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公司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