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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未取得駕駛執照者,其使用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

(2016/3/22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供身障者使用並經核准免稅之車輛,如因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車主與身障者戶籍不一致者(配偶間除外),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恒春分局進一步表示

最近該分局在清查使用牌照稅免稅異常案件時,發現身障者免稅車輛有上述之情況,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但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如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並於該分局發文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者,可檢具相關證件向該分局申請繼續免稅,逾期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