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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注意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避免遭裁處罰鍰
(2016/3/3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甲公司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若於102年度申請停業,且當年度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於102年5月份有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是否應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所說明,若甲公司於102年度申請停業,而其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滯報通知送達後仍未補報,其102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於當年度有繳納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繳稅款或其他依規定應計入或應減除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
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未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免予處罰之規定,則仍應處罰鍰7,500元。
該所呼籲,停業中或全年收入總額低於免稅額之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