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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5年才適用

(2015/10/3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林先生因個人因素遲至104年9月30日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林先生收到稅務局核發的公函時,詢問104年地價稅尚未開徵,為何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年期為105年才能適用?

該局特別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因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為核准當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納稅義務人如係於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於9月22日之後才提出申請,依法將自次年度(105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