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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辦理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期滿標售,經五次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2016/4/12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稅務局提出說明

土地法第73條之1明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