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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
(2016/4/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Q:陳小姐詢問其經營的獨資商號10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額,如何繳納?
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
依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的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及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