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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佃農補償費之承租人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6/4/18台灣新報)

洪先生詢問:個人為佃農身分,向地主承租耕地,去(104)年因地主終止租約給予土地補償費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是否須列報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

佃農承租耕地,因地主終止租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土地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以其半數合併申報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佃農除領有土地補償費外,另領有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者,其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若係賠償佃農所受損害部分,免納所得稅。若其受領補償非屬填補佃農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地主若確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收回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給予佃農之土地補償費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其土地補償費佃農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另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若係賠償佃農所受損害部分,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