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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出售戶籍地外房產 回設籍處稅局申報

(2016/4/21經濟日報)

土城區林小姐問:我預計於2016年5月出售2015年2月始持有坐落於高雄之房屋一棟,因本人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但出售之房屋坐落高雄,則出售房屋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申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房屋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二年以內者,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稅方式為分離課稅,應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另依個人之身分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判定:

(一)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非境內居住者(上開境內居住者以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