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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銷售商品開立發票 標價應內含營業稅
(2015/8/31經濟日報)
淡水區張先生問: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多付5%營業稅,是否違規?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
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或勞務)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不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
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
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者,將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營業人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