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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誤供他人用 及時報備可免罰

(2016/5/26經濟日報)

新營區陳小姐問:因作業疏忽誤將總公司統一發票轉供善化分公司使用,應如何處理?會不會受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若有發生總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間誤用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注意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