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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銷貨等收入 未列單位預算要課稅

(2016/5/30經濟日報)

永康區劉小姐問: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另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780450746號函略以「...該局及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標售林班林木及處分殘材等收入,凡列入林務局之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自本函發布日起,准予免徵營業稅。」

是依上開規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未列入單位預算內且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