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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涉銷售勞務 必須辦理營業登記
(2016/6/6經濟日報)
台中市北屯區賴小姐問:往生互助會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
往生互助會銷售勞務並取得代價者,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說明,老人往生互助會向會員收取互助金,而就所收取之互助金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該扣取作為薪資或獎金使用之行政管理費,屬銷售勞務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等業者若有收取行政管理費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