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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除處罰!

(2016/7/1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惟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立法目的,為給予漏報稅捐者鼓勵自新之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申報期間剛結束,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於申報後發現短漏報所得,應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權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