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报表查核

■ 财务报表查核(财签)

 

何时需请会计师作财务签证

实收资本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
说明:

依公司法第20条第II项规定,公司资本额达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数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其签证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依经济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号函内容: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 3,000万元以上之公司,其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银行融资金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
说明:

中华民国银行公会会员征信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在各行库总授信金额包括归户及新申请金额达三仟万元以上者,需提示会计师签证查核报告书,即一般所称之融资签证。

公司登记之资本额签证
说明: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资本额,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说明:

依证券交易法第36、37条及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核准准则等有关法令规定,公开发行、上柜上市公司之财务报表签证须由已于会计师公会登记并由主管机关核准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二位会计师查核签证。

证券商
说明:

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1条,证券商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告并向本会申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之年度财务报告,并于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公告并向本会申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之财务报告。

前项财务报告之查核签证应经本会依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核准准则核准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开业会计师二人以上共同办理。

私立学校
说明:

私立学校法53条规定:学校法人及所设私立学校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完成决算,连同其年度财务报表,自行委请符合法人主管机关规定之会计师查核签证,分别报法人或学校主管机关备查。

教育财团法人,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
说明:

登记之财产总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之教育法人,应将财务报表委请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查核签证。前项委请之会计师,不得于接受委托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内曾受惩戒并公告确定。

客户委托之专案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