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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2026/01/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每到年底,營利事業皆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2.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026/01/1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網路購物興盛,不少民眾會透過社群平台購買海外商品,使得「海外代購」已成為新興網路經營型態。常有網路賣家詢問,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3.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2026/01/0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2026/01/0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5.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2026/01/1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
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年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6.稅捐問題有納保,權益保障没煩腦(2026/01/0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一次領取之離職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申報薪資所得120萬元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400萬元不符,經該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萬元內含退職所得280萬元,因前任職A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
保官知悉稅捐爭議後,經審酌甲君提示其與A公司簽訂之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之協議書、A公司之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A公司誤將退職所得280萬元列入薪資得申報扣繳憑單一節,尚屬可採,惟A公司已註銷無法辦理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乃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120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6.5年,核定退職所得863,000元〔2,800,000元-198,000元×6.5年-(398,000元×6.5年-198,000元×6.5年)×1/2〕,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
7.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2026/01/0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8.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2025/12/2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