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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31日以後買賣登記取得之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會自106年起才適用
(2016/10/2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於105年9月1日買賣登記取得一筆土地,並趕在9月22日之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詢問為何核准年期為106年起才適用?
該局特別說明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即以該日期於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當年度全年地價稅額,又該民眾雖依規定趕在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惟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是原所有權人,該民眾因不是105年度納稅義務人,才會自106年起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