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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獨資負責人變更 辦決算清算申報

(2015/12/1經濟日報)

台南市包小姐問: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所稱之轉讓,依同法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則無須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謂「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