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酒品產製廠商如以自行產製的酒品改製成健康醋,其酒品仍需課徵菸酒稅之外,健康醋出廠時還要再課貨物稅
(2017/02/20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
養生風潮盛行,部分製酒廠商將原本的酒品,改製為果實醋或榖物醋等健康醋販售,若其原料原本用來製酒者,健康醋等產製品除仍需課徵菸酒稅之外,出廠時還要再課貨物稅。
該分局說明,廠商產製的健康醋,如可供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飲用或直接飲用者,均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的飲料品,依規定在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但如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者,業者可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或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報告書,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稅出廠。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基於健康醋飲品市場看好,不少酒品產製廠商亦投入生產健康醋的生產行列,酒品產製廠商如以自行產製的酒品改製成健康醋,依菸酒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酒品在廠內加工為非菸酒稅應稅產品,應視為出廠。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為健康醋時,領用作為健康醋原料的酒品,除應依法繳納菸酒稅外,產製出來的健康醋,也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免徵或繳納貨物稅,才可以出廠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