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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藉由投保人壽保險規避遺產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2017/02/1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生前如有以高齡、帶病、躉繳等方式投保人壽保險,國稅局將查核該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投保時程等因素判斷是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審理案件時發現,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年以躉繳方式購買人壽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將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該局查核結果,甲君投保時已高齡79歲,且自死亡前2年起每個月皆有健保就醫紀錄健康狀況不良,該保單躉繳之保險費與保險給付相當,難認具有人壽保險實益,顯見甲君是透過躉繳高額保險費方式,移動其所有財產,藉以規避死亡時應併入遺產總額核算之遺產稅,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固明定「約定於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徵遺產稅,惟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故對於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