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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2016/10/25中央健康保險署)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費率1.91%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1,009元)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

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註2)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

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

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3.繳納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

公式:(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費率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