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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若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應按收取金額貼繳印花稅
(2017/07/27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出租人如於收取租金時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8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20元。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8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