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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利息支出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2017/12/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該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該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時,應確實查明持有之土地係屬固定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分別轉作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營利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列報,一經查獲,將遭受追繳稅款,請納稅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