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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別忘了享受租稅協定減免稅優惠
(2017/12/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租稅協定旨在提供締約雙方人民及企業至對方從事貿易、投資、就業、文化交流活動之永久合理低稅負環境,消除所得稅重複課稅所形成之租稅障礙。國際間已有3,700餘個租稅協定,顯見以綿密租稅協定網絡作為保障國人及企業海外投資工具,已蔚為國際潮流。
本局進一步表示
我國截至106年11月30日止,已簽署生效並開始適用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2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也有13個,財政部配合國家經貿策略布局,未來將積極推動與東南亞國家協會成員國及南亞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俾利臺商及外商運用緊密租稅協定網絡,進行全球營運布局。
本局以臺日租稅協定舉例說明,日本A公司派遣員工赴臺灣為B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報酬,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原應依我國國內法課徵所得稅,惟依臺日租稅協定服務常設機構之規定,日本A公司在我國如無固定常設機構,且其透過員工或其他僱用之人員或其他人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期間合計在183天以下,未構成服務常設機構,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可依臺日租稅協定向我國稅捐機關申請免稅,有利日本企業在我國投資布局。
本局以臺日租稅協定舉例說明,日本A公司派遣員工赴臺灣為B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報酬,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原應依我國國內法課徵所得稅,惟依臺日租稅協定服務常設機構之規定,日本A公司在我國如無固定常設機構,且其透過員工或其他僱用之人員或其他人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期間合計在183天以下,未構成服務常設機構,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可依臺日租稅協定向我國稅捐機關申請免稅,有利日本企業在我國投資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