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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2018/4/1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已開立發票並完成申報銷售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時,取得買方出具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而買方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於102年間向乙公司進貨,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2,600萬元,營業稅額130萬元,已分別於102年3至4月期及103年1至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103年6月發生退貨情事,甲公司遂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乙公司,金額2,100萬元,營業稅額105萬元;惟甲公司卻未依規定於103年5至6月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因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為0元,已發生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情事,除遭核定補徵稅額105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105萬元處0.5倍之罰鍰計52.5萬元,營業人雖有不服,循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應收回之營業稅額,屬於當期進項稅額之減項,應依規定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避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