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個人交換車位、房屋或土地所有權,若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如期申報
(2018/4/2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林小姐詢問,與鄰居交換107年2月間買進之車位所有權,是否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分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若於105年1月1日後交換車位、房屋或土地,且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者,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分局指出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含交換)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以下稱房屋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