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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5/02 1

[圖片提供:jannoon028 / Freepik]

1.營所稅申報常見八大錯誤 一次報你知
(2018/4/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跑,為使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八大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1.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後再銷售時,如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之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供稽徵機關核認。

2.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其關係企業,屬關係企業間之資金借貸,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惟申報時誤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以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3.營利事業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非為證券交易,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該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金,該現金屬出資額之返還,營利事業漏未自投資成本減除並重新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致短漏報出售資產增益。

5.營利事業之被投資事業因停業產生虧損,惟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經經濟部核准解散在案,未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尚不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

6.營利事業列報實際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係屬與債務人合意放棄之部分債權,因未透過法院、商業會或工業會與債務人和解,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不得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7.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規定,應於期末按公允價值衡量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筆未實現之評價損失帳外調減,致短報課稅所得。

8.營利事業列報持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惟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按其債券持有期間計算並減除屬債券前手息所含扣繳稅款,致有溢扣抵稅款情事。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

 

 

2.合法登記之工廠是否可減免房屋稅?
(2018/4/2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局表示

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此外,所稱自有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二)工廠如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局進一步表示

工廠如符合房屋稅減免要件,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工廠登記許可文件、廠房配置圖及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減免事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3.營利事業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致增加薪資成本費用,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可依規定調整
(2018/4/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後,部分營利事業因該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致增加人事成本費用,因此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第15點,採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於106年度如因該制度而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致降低純益率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以90%計算。

本局說明

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以收入總額按規定純益率計算所得,故無法反應週休二日制度對人事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影響。

本局進一步說明

為鼓勵雇主落實勞動基準法照顧勞工權益並簡化稽徵程序及維護租稅公平,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擴大書審要點申報所得者,如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6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90%計算:

一、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可依規定調整者,應於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始能適用其規定,並請備妥受影響成本費用之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4.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
(2018/4/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利用網路申報完稅,省時又便利。

為使營利事業充分瞭解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主要修訂重點,本局臚列如下:

配合法規增訂部分:

(一)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106年12月28日施行,今年報稅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供納稅人填寫。

納稅人如有租稅規避,依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但在報稅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機關短漏核定稅捐,依納保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仍應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二)配合106年11月1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增訂下列申報書表:

1.配合TP查準修訂第21條,增訂關係人明細表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2.配合增訂TP查準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等相關資料,增訂國別報告申報書。


 (三)新增「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

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第15點,營利事業於106年度如因該制度而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實際獲利,其適用之純益率得以90%計算,應檢附「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

(四)前揭新增申報書表及附件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二、配合106年度新發布解釋令,增訂申報須知:

(一)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逾起徵額(12萬元)者,無須將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所得額扣除前10年虧損時,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

(二)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額未如期繳納者,仍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三、稽徵實務需要增訂下列申報項目:

(一)申報書第1頁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增訂調節項目:

營利事業於境外加工貨物後直接外銷及輸出貨物至國外發貨倉庫儲存後接單外銷,為便利營利事業填報銷售價格與出口銷售額之差額,增訂調節項目「73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外銷貨品收入與本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98本期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尚未銷售貨品之營業稅銷售額」、「74本期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庫未出售貨品實際銷售額」及「100本期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貨品之金額(請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存貨盤點資料)」。

  (二)申報書第5頁新增研究發展費明細表:
為能清楚瞭解研究發展費項目內容,參照製造費用明細表於申報書第5頁新增研究發展費明細表。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正確填載並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5.營利事業將未登記所有權之土地移轉予他人而產生出售損益,屬債權買賣性質,應計入所得額申報
(2018/4/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利事業將未登記所有權之土地持分移轉予他人而取得經濟上利益或損失,核屬債權買賣性質,故其出售損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應計入所得額並依法申報。

本局進一步說明

甲公司99年度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董事乙個人名下,取得成本5千餘萬元,甲公司另以該農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嗣甲公司104年度因財務困難破產,該農地遭法院拍賣,其拍定價格4千餘萬元,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土地執行費及土地增值稅等)後,計算拍賣虧損達1千餘萬元。經查甲公司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中,固定資產項下已列示該農地,且甲公司董事乙亦自承無足夠資力購買該農地,其實際所有權屬甲公司,則該農地拍賣虧損應列報於甲公司其他損失項下。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情事,應妥適保留相關資料,證明系爭不動產確為其所有及使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6.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2018/4/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7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為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本局提醒相關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調高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一)免稅額:每人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附表)

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三) 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未調整),說明如下:

1.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80,000元。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扣除128,000元。

二、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扣繳義務人按下列規定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憑單所載退職所得金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三)本局舉例說明:某君於106年退休,一次領取退職所得4,000,000元,退職服務年資為16年9個月13天,應課稅退職所得額為470,000元,即〔4,000,000元-180,000元*17年(全部免課稅額度3,060,000元)〕*1/2。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一)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66,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例如夫妻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採標準扣除額,僅夫有薪資所得,基本生活費差額82,000元〔基本生活費總額(166,000元*5人=830,000元)減全部免稅額(88,000元*5=440,000元)減一般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180,000元)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元)〕,在報稅時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四、增加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納稅義務人填具「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者,稅捐稽徵機關如按實質課稅原則核課之稅務案件,除納稅義務人對重要事項隱匿或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情事者外,僅得依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為稅捐處罰。

五、愛心房東每屋每月租金1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一)將房屋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房東於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減除。

(二)將房屋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例如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等)供社會住宅使用,於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減除。

本局特別提醒,107年1月18日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修正之各類扣除額(例如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及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合併計稅減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納稅義務人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始得適用。

 

 

 

7.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2018/4/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一)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
(二)夫妻應合併申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分開申報:

1.夫或妻於106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夫或妻於106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夫或妻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另外,夫妻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

二、免稅額申報有誤: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扶養親屬申報有誤:申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四、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或大陸所得等無需開立憑單的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例如甲君105年度有設籍我國之公司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200萬元及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80萬元,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致漏報該筆所得而受處罰。

五、保險費申報有誤: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但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申報有誤: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申報有誤:美容整型、看護費用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八、捐贈申報有誤: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設立登記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另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九、房屋貸款利息申報有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惟同一課稅年度有房貸利息與租金支出,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月份分別計算限額列報扣除。

舉例如附表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申報有誤:不得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十一、合併申報錯誤:辦理申報當年度(107年)才結婚,於所得年度(106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以免受罰;另如於106年結婚宴客,107年才辦理結婚登記,因現行民法規定,結婚採登記制,106年度婚姻關係尚未生效,夫妻亦須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

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含稅額試算確認)、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採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更正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

107年1月18日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度施行,4項扣除額得適用調高後額度﹝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調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2.8萬元調高為20萬元、幼兒特別扣除額由2.5萬元調高為12萬元﹞,及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另股利所得不再適用可扣抵稅額,改按二擇一新制課稅,納稅義務人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始得適用,請民眾特別注意。

 

8.自益信託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4/2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係辦理自益信託,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

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即登記為受託人,惟委託人與受益人係屬同一人(自益信託),而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未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等情形,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在受託人持有期間出售土地,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出售自益信託之土地,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請檢附信託契約供稽徵機關審核。

 

 

9.住宅供網路平台交易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2018/4/2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從事網路平台交易,但該房屋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實際營業使用時,其地價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僅供作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0.出售土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2018/4/2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出售土地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所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出售時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為要件。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