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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遭受處罰

(2018/6/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臺南市蔡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銷貨對象之下游廠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交付給非實際買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與憑證,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舉例來說,A公司銷售貨品給B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B公司的下游廠商C公司,這種跳開統一發票的模式,A公司因涉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C公司涉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將各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B公司則因未依規定取得及給與憑證,涉及漏進漏銷,除補稅外,另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要覈實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