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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慈善機構出租之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2018/6/2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私立社會慈善機構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惟既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