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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租約收取的違約金,應申報其他所得

(2018/8/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臺南市永康區李小姐詢問:房客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而收取的違約金,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國稅局指出

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的代價,是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造成出租人的損害,而依約賠償,依其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

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的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的押金是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的租金,納稅人需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