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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經核准由私人興建領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2018/9/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批發市場用地現況為「超級市場」及大眾停車場,為何按一般稅率用地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如經政府依相關法令規定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者,於該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完成,其須申領使用執照者,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財政部9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9490號函釋有明白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

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批發市場用地」,如果是非留給目的事業機構或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不能稱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而本案民眾所質疑的土地已經政府核准投資興建並領有使用執照在案,依前開規定,該土地自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就沒有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按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稅率課徵或免徵地價稅之適用,應依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