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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房地合一稅課稅時點

(2016/1/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臺中市黃代書詢問:103年8月1日取得之不動產,於104年12月30日簽約出售並於105年1月20日過戶,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簡稱特銷稅)或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本案應課徵特銷稅。

該所表示

特銷稅有關不動產部分,將於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且適用課徵特銷稅之不動產,係以簽約日為課稅時點,而房地合一稅則以過戶登記日為課稅時點,納稅義務人容易誤認於104年簽約並於105年過戶者,不用課徵特銷稅,致漏未申報而形成逃漏稅捐。該所呼籲,如有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出售不動產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