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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入並非房屋稅課徵自住稅率之要件

(2019/09/2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反映,已在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的申請,為什麼房屋稅仍按非自住用稅率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因房屋稅之自住認定與地價稅不同,非以戶籍遷入為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係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為要件,而非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需協議後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呼籲,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