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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2/24

1.公立醫院附設機構免房地稅(2019/12/20聯合新聞)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

公立醫院的附設機構使用公有房地,也可比照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官員解釋,附設機構的定義必須做醫療、保健、衛生用途,例如老人之家、護理之家;若是像藥局、美食廣場及坐月子中心這類機構,就不在免徵範圍。

依據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公有房地提供給公立醫院做校舍、辦公房屋、員工宿舍等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然而過去對於公立醫院的附設機構是否也可免徵,並未清楚界定,財政部於是透過解釋令釐清。

若公立醫院附設機構的業務範圍涉及醫療、保健、衛生等,也可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範圍,例如附設的老人之家、護理之家等。

不過官員提醒,若所提供服務不在前述範圍內的附設機構,像是藥局、美食廣場、坐月子中心等,就無法免稅,依規定仍須依面積比例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工程合約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營業稅稅額部分可以不必貼用印花(2019/12/18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有公司詢問,於辦理承攬工程時,所訂定之合約價格內含營業稅,該部分是否可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承攬契據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如果工程合約書之承包總價就工程造價與5%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該工程合約書,按工程造價金額,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換言之,營業稅稅額部分,可以不用貼用印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雖未載明係營業稅,亦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3.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申報設籍繳納房屋稅(2019/12/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詢問,建設公司的樣品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建設公司多會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予課稅。該局特別指出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4.盜濫採土石坑洞未解除列管應課徵地價稅(2019/12/19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部分土地因濫採砂石形成坑洞,目前由地方政府列管中,這些遭列管的農地坑洞在未解除列管前,即使現狀已恢復作農業用地使用,仍不得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且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故應課徵地價稅,提醒所有權人應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據經濟部107年核定修正之「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坑洞土地屬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得認作農業使用,所以,非屬田賦課徵的範圍;另外行政院農委會亦函示,這些列管的坑洞土地,在沒有解除列管前,是不能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此這些土地在列管期間不但要課徵地價稅,如果要移轉土地,也因為無法取得農用證明,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為維護自身權益,特別呼籲所有權人應依規定儘速完成農地坑洞回填,並向有關單位申請解除列管後,再向稅捐稽徵機關恢復課徵田賦。
  
5.長照扣除額納居家照護 留意巴氏量表檢測期限(2019/12/19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明年5月報稅時,民眾可以享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

在家自行照護者也可適用,但一定要記得在年底前,完成巴氏量表檢測,以免明年報稅時向隅。

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壓力,今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扣除額,只要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且追溯到今年1月1日施行,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就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

具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者,如屬在家自行照顧,除已取具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且可判讀符合列報資格者外,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巴氏量表評估,並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


6.農地設綠能設施 有條件免稅(2019/12/19聯合新聞)

農地作農用可免徵地價稅,為了配合再生能源政策,也將農地上的綠能設施納入免稅規範。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強調,若該農業用地沒有繼續做農用,導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已無關,此時就必須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依規定在農地上設置的綠能設施,必須有兩要件才能免地價稅,第一是必須取得農委會核發同意容許使用的證明文件,第二必須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兩要件缺一不可。

賦稅署表示,無論是在農業設施的屋頂設置綠能設施如太陽能板,或是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這片農業用地仍必須作農業使用,才能適用免徵地價稅。

賦稅署舉例,過去曾有地主在雞舍屋頂架設太陽能板,若雞舍持續維持養雞功能,就可免徵地價稅;一旦雞舍停止養雞,也就是農地不再農用,此時即使屋頂設有太陽能板,仍必須恢復課徵地價稅。


7.離婚 誰能列報扶養小孩? (2019/12/19聯合新聞)

一家人長年由媽媽負責報稅,但如果某天夫妻感情失和,最後走向離婚一途,爸爸願意每個月支付贍養費,那麼在未來報稅時,這位爸爸能不能列報扶養小孩節稅呢?

北區國稅局表示

如果發生重複列報扶養的情況,國稅局會以實際扶養、共同生活事實等判斷方式,來認定實際上可以節稅的一方。

夫妻離婚後常常發生這種尷尬的狀況,舉例,一位張先生(化名)與前妻陳太太(化名)在前年離婚,離婚的過程中,雙方說好子女由陳太太來照顧,張先生每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然而隔年報稅時,張先生跟陳太太各自出於節稅考量,都分別列報子女的免稅額。

無論是張先生或陳太太,不管有沒有給贍養費或孝親費,重點都在「實際共同生活」這一點,依這個標準核認扶養免稅額。即便張先生每個月都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給陳太太及子女,但是子女實際上還是由陳太太照顧生活,如果兩個人都申報子女免稅額,國稅局就會特別去查,最後剔除張先生申報的免稅額並補稅。


8.離婚那年 可自選分開稅或合併稅(2019/12/19聯合新聞)

在大多數的情況中,通常夫妻都是一起報稅的,但是在離婚的那一年,究竟要一起報?還是分開報呢?

高雄國稅局指出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要跟配偶分別報稅,或是合併報稅。

夫妻之間共同申報綜所稅,由於享有免稅額及各類扣除額,對節稅有一定的效果,權利也是義務,隨著雙方婚姻結束,這項權利也會跟著終止,只有離婚的那一年可選擇是否要一起報稅,否則離婚後都要回到各自報稅的模式。

最近國稅局開始查核前年年綜所稅申報案件,發現有一位吳先生(化名)將前妻許小姐(化名)列報為配偶,並列報許小姐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但是國稅局發現,吳先生與許小姐早就結束婚姻關係,因此剔除吳先生列報的許小姐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在這個案件中,吳先生還提出復查以示抗議,他認為許小姐是孩子的媽,實質上兩個人還是夫妻關係,高雄國稅局再度追查發現,吳先生與許小姐確實沒有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還是認為吳先生不能列報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駁回吳先生復查申請。

官員提醒

婚姻關係已經改為「登記制」很多年了,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婚姻制度都是採登記制,認定標準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日為準,提醒納稅義務人要注意,如果年度當中沒有任何時間點存在婚姻關係,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9.遺贈、綜所稅免稅額 明年不變(2019/12/20聯合新聞)

財政部表示

由於今年物價相對平穩,漲幅未達調整門檻,明年(2020年)遺產及贈與稅、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各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均未調整,維持與今年相同: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贈與稅每年最多220萬元免稅,綜所稅免稅額每人8.8萬元,基本所得額維持670萬元免稅。

財政部每年年底都會公告下一年度遺贈稅、綜所稅、基本稅額各項免稅額、課稅級距等金額。

賦稅署表示

依遺贈稅法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等金額,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時的物價指數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下年度金額就必須依物價上漲程度調高。

遺贈稅前次調整是2009年,物價指數累計至今上漲9.54%,未達調整門檻,尚無須調整。

過去通常每十年會進行一次調整,外界原本也預估今年物價指數累計上漲應會達到調整門檻,但由於今年物價相對平穩,經計算累計上漲幅度未達10%。

 

10.車輛長期不使用,請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可節稅(2019/12/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張先生詢問其因公務需長期派駐國外,名下車輛將暫時不會使用,可否減免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

民眾出國旅遊或是因公務派駐國外期間,名下車輛長期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由於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費是按照使用天數計算稅費,申請停駛期間不用課徵稅費,因此,可以幫民眾省下一筆錢,如有溢繳,還可申請退稅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

車輛如果恢復使用,也須要再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倘車輛停駛期間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將會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車輛辦理停駛後切勿繼續使用公共道路。

 

11.出具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不實,涉及刑罰,不可不慎!(2019/12/1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戶籍因故供他人設籍者,如確無租賃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各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後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但為顧及民眾或有因故將戶籍提供他人設籍但無實際租賃之情形,所以,有上開權宜之規定;但若查有實際租賃行為,雙方卻仍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則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