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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08/11

1.海關退稅款 當期申報扣減(2020/8/3聯合新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如因為報單申報價格錯誤等原因,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營業稅,等於實際上沒有那麼多進項稅額可扣,應在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認定為虛報進項稅額而挨罰。

舉例而言

甲公司2020年1月初進口一批貨物,並繳納海關代徵營業稅共5萬元,在同年3月申報1-2月期營業稅時,已扣抵銷項稅額5萬元;不過,後來甲公司因這張進口報單申報價格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隨後在6月5日取得海關核退營業稅1萬元,甲公司應在申報5-6月期營業稅時,也就是7月15日前,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1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若日後經海關核定退還溢繳營業稅,與營業人因退貨等情況而收回的營業稅性質相同,都屬於進項稅額減少。


2.企業代辦薪資扣繳 三個注意 (2020/7/31聯合新聞)

給付員工薪資時,企業都必須面臨代辦扣繳的義務,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辦理扣繳時,根據給付對象身份不同,必須留意起扣點、繳庫期限以及申報扣繳憑單的時限上,都會有不同規定。

薪資扣繳是企業最常詢問項目之一,官員表示,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薪資扣繳有二種方式,一般而言,不論是公營事業或私人公司,按月給付給員工的薪資,應該要請受領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有填表的員工,就是依據當年度政府頒布的《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所訂金額來辦扣繳。

以今年為例,通常依循上述管道填表的員工,月薪在84,501以下,雇主都可以不必代辦薪資扣繳。

不過特別針對非月薪制員工、兼職員工以及未填表的月薪制員工,則要走第二種管道;企業給付這幾類員工薪資時,原則上就是按照給付總額來扣取5%所得稅。

但可以留意起扣點規定,如果應扣稅額未達2,000元,可以免辦扣繳,用5%來換算,而一次性給付薪資在40,000元以下,雇主都還不必煩惱扣繳義務。

針對這些國內員工扣繳的所得稅,雇主都得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隔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以上二種管道都是針對國內員工的做法,如果是外籍員工的話,又可能有不同規定。


3.新冠疫情補貼款 免稅(2020/7/31聯合新聞)

後疫情時代來臨,政府開始發放各類紓困及振興補貼,協助企業重整旗鼓,中區國稅局提醒,雖然一般帶有對價政府補助款須列為企業所得,但針對新冠肺炎的紓困補助,依法可以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接受各種政府補助款、保險理賠金等款項,原則上皆應列入年度收入當中,並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作為申報當年度營所稅。

不過今年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官員提醒,凡是各部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條規定,發給企業及各類營利事業的補貼、獎勵等,其實都可以免納所得稅。

在紓困作法上,各部會提供的政策不太一樣,像是財政部所提供的稅務緩繳、提早退稅等措施,其實不會產生額外所得;勞動部提供員工工作生活平衡補助、企業職訓補助等;經濟部也有提供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相關補助及津貼政策,只要是適用於紓困條例,皆可免稅。


4.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現金,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2020/8/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名下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欠稅人的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如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案件管轄之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5.異動手續先辦好,離境安心沒煩惱(2020/8/7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車輛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報廢等異動程序前,即使車主實際上未使用車輛,仍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須繳交使用牌照稅。因此建議外籍車主欲長期離境前,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或將車輛過戶予新車主,以達合法節稅目的。

該處進一步說明

外籍車主離境前,倘未辦理上開異動手續,監理機關有權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針對離境1年以上且居留證逾有效期限之外籍車主,逕行註銷牌照。嗣後牌照經註銷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稅捐機關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納稅人不可不慎。

該處貼心提醒,請民眾轉告身邊的外籍親友,提醒其長期離境前,應辦妥過戶或異動手續,日後牌照稅即可由新車主繳交或停止課徵,免再擔心欠稅問題。


6.營業商號停歇業,記得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房屋稅省一半以上 (2020/8/7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陳先生所有房屋供營業商號使用,近日因年事已高將該商號歇業,僅供自己住家使用。陳先生此種情形可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節省一半的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房屋稅之稅率依使用情形不同,供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供屋主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全國3戶等要件,則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陳先生所有房屋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後供住家使用,須向該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核准後才可適用。例如陳先生房屋評定現值為300,000元,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每年為9,000元,若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每年為3,600元,每年房屋稅可省5,400元(每月省450元)僅為原繳稅額的2/5。

稅捐處特別提醒

申請核准之次月即可適用新的稅率,陳先生馬上申請經核准後每月即省下450元房屋稅,為確保您的納稅權益,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請於變更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請(可跨分處申請)。

 

7.逃漏稅 不得以推計認定(2020/8/10聯合新聞)

張先生是一家資源回收站的站長,有600多位社員,回收站被查到有人頭社員。中區國稅局還查到出售廢鐵的貨款最終絕大部分進了張先生個人帳戶,於是按貨款的6%設算營利所得,補稅罰款,單罰款就700多萬元。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無法舉證600多位社員全是人頭,不能據此證實設算營利所得就是逃漏的所得,駁回裁罰。

上述是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學者們選為2020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學者們給這個判決下了個定義:「逃漏稅的事實不得以推計方式認定。」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說明為什麼選為最佳判決,因為確立裁罰的舉證責任在稽徵機關。蔡朝安說,在補稅階段,納稅義務人有舉證的協力義務,但在裁罰階段就沒有協力義務。

簡單說,張先生無法說明這600多人中有多少人不是人頭,所以,被國稅局補稅,但到了裁罰階段,是反過來,國稅局必須舉證這600多人是人頭,才能裁罰張先生。

這是張先生95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行政救濟打到去年。資源回收站被查到有19個人頭社員,回收站賣廢鐵的貨款有3億3,900多萬元,貨款匯入合作社的帳戶,進帳剩3億800多萬元,再由合作社帳戶轉入張先生個人帳戶。

因此,中區國稅局認定3億3,900多萬元全是張先生個人的銷售收入,按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設算營利所得為2,037萬多元,補稅757萬多元。並認定張先生逃漏稅,按所漏稅款罰款一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裁罰。

蔡朝安引用判決書裁定理由指出

租稅裁罰是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課稅平等或稽徵便利無關,而與刑事罰類似,所以,稽徵機關有調查的義務,本身要負積極的舉證責任,不應該讓納稅義務人來自證己罪。要比照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以自證己罪或自證無違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