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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08/25

1.短漏繳(貼)印花稅,如果自動補報補繳就能免罰嗎?(2020/8/2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承攬契約因為一時忙碌,忘了貼用印花稅票,該怎麼辦?現在補貼還來得及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依規定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然而納稅義務人短漏繳(貼)印花稅之漏稅行為,多數情形皆出於無心之過,所以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但有應補稅額者仍應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民眾

在書立憑證或契約時,要注意承攬、買賣等合約或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之情形,請儘速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2.店家收三倍券未開發票 罰(2020/8/24聯合新聞)

最近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使用三倍券在店家消費時,卻遭店家拒絕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店家收取振興三倍券、農遊券等,都必須按消費總額開發票,否則將可能構成短漏開發票等違章漏稅情節,遭國稅局查獲恐將挨罰。

國稅局表示

有民眾反映,竟有店家以三倍券並非現金為由,拒開發票給買受人,依規定如果店家未開發票,或是僅以差額收取現金部分開立發票,都已分別構成漏開、短開發票,呼籲店家應依規定辦理,消費者使用三倍券時,也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保障權益。

國稅局提醒

店家收取三倍券時,應以「全額」開立發票。不只是三倍券,目前各政府部門加碼發行的藝FUN券、農遊券、客庄券及動滋券等,性質上都等同於現金禮券,店家在銷售貨物、勞務收取上述票券時,也都要記得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3.列報外銷損失 須附證明文件(2020/8/24聯合新聞)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少企業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例如解約、違約給付賠償等情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相關損失,記得備妥合法證明文件,依據賠償方式常見有四種證明文件:結匯證明、出口報單、國外進口商收據、減收外匯證明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

公司經營外銷業務發生外銷損失,例如因為解除或變更契約導致損失或收入減少、因為違約而導致賠償、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意外損失,或是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此時,應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後,才可以認列損失。

國稅局指出

外銷損失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外,若每筆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90萬元,還必須出具國外公正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此外,依據賠償方式不同,所需出具的證明文件也不同,大致分為四種。

首先,若是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經過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若未辦理結匯者,則應提出銀行匯付或轉付相關證明。

第二,若是以補運或換貨方式處理,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第三,若是在台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則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第四,若以減收外匯的方式來賠償,也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

國稅局舉例,曾有甲公司201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其他損失共500萬元,其主張是因外銷商品有瑕疵,而給付的賠償款,與國外進口商達協議後,決定以減收貨款的方式賠償,甲公司並將這筆帳列為外銷損失。

不過到了國稅局這邊,因為甲公司無法提出國外公正機構、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及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無法證明這筆損失由公司負擔,最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

公司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外銷損失記得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若不應由公司本身負擔的損失,或是已受有保險賠償的部分,就不得列報。

4.藥用酒精原料降稅 可望再延長三個月(2020/8/25聯合新聞)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

財政部關務署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從20%減半至10%,原僅實施至8月26日止,不過由於國際疫情未歇,國內對於藥用酒精需求仍大,國際原物料價格也居高不下,據了解,關務署已向行政院建議再延長三個月至11月26日止,近日行政院將正式核定。

受疫情影響,關務署今年2月27日宣布調降口罩及藥用酒精原料關稅,口罩關稅從7.5%降至免稅,藥用酒精原料從20%降至10%,實施為期三個月至5月26日。

由於國內口罩產能充沛,產量足以供應國內需求,因此自5月27日起不再免關稅;但藥用酒精原料則因主要仰賴進口,國際價格上漲趨勢等因素,關務署報請行政院核定,延長實施三個月至8月26日止。

 

1.財產因欠稅遭禁止處分,須完全繳清欠稅後才可塗銷(2020/8/2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不動產為何被限制移轉登記,經查詢後,是因為有多筆房屋稅及地價稅未繳納,不動產才遭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若義務人欲申請塗銷禁止處分,則需先繳清全部的欠稅,才可辦理。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2.今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至109年9月22日,別錯過了。(2020/8/20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109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您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減免地價稅規定,請務必在1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 ,經審查核准才能自當年起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土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1)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2)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

該局呼籲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務必在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

3.網路服務再升級 檢舉事證可夾檔傳送 (2020/8/24聯合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違章漏稅時,可將檢舉事證透過「檢舉逃漏稅信箱」傳送給稽徵機關,免再郵寄。

北區國稅局表示

民眾如向應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該營業人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者,可直接透過網路頁面輸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事實發生日期、時間、營業人名稱、營業地址及金額,並將完整之交易明細及付款憑證等具體事證(如:合約書、點菜單、估價單、訂購單、收據、簽收單、結帳單、物流單據或其他蓋有營業人章戳之憑證及存摺轉帳紀錄、匯款、現金簽收紀錄、信用卡簽單或其他能證明完成交易之資料等)以附件夾檔方式,將相關資料傳送給國稅局,完成檢舉程序。檢舉人亦可於此管道查詢查核進度及結果,保障檢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