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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12/31

1.經營網路購物等虛擬通路營業人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2020/12/3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年12月至109年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切勿認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被查獲而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2.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之課稅規定(2020/12/2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另說明,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3.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2020/12/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應依其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中註明。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1月購置全新空調設備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列於財產目錄房屋附屬之空調設備,耐用年數5年,無殘值,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8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惟經查該公司購買設備發票及估價單明細,該設備之品項包含冰水主機、空調箱、水泵、送風機等,係屬中央系統冷暖器,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其耐用年數應為8年,經該局依上開規定重新計提折舊5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8年】,調減折舊30萬元,補徵稅額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4.租用臨時場地辦理拍賣會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020/12/2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將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臨時租用場地舉辦特賣會,是否應另行辦理稅籍登記,又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為簡政便民,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得向稅籍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免辦理稅籍登記。

 

5.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2020/12/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政府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已陸續發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前揭規定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係退還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6.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2020/12/2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0年2月1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0年2月17日(原規定2月10日遇過年期間,順延至110年2月17日),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0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9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0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等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7.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結婚年度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勿將配偶合併申報,以免受罰(2020/12/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亦即每年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若當年度登記結婚者,因上一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不可列報為配偶。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雖於107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8年1月1日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第982條規定2人於107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填報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剔除,補徵應納稅額18,000元,並處罰鍰3,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與乙君於107年底已舉行婚禮並宴請親友,108年度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系統欄位填報配偶,其無故意虛報以減少稅額之意,請免予處罰云云,該局查核時以107年度甲君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甲君將配偶合併申報,致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應受處罰,經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惟依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為認定時點。該局特別提醒在109年舉行婚禮宴請親友的新人,如遲至110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各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

 

8.個人領取股利扣取之補充保費仍應列報營利所得(2020/12/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二代健保之實施,係為了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俾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為納入計費項目之所得者所應繳納之費用。又所得稅法第14條關於營利所得部分並無扣除費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領取A公司股利200萬元,經該公司於發放股利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扣取1.91%之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3萬餘元,實際發放196萬餘元,甲君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196萬餘元,經該局依A公司實際發放並填發之股利憑單金額,核定營利所得20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額7千6百餘元。甲君不服,主張3萬餘元係虛增之所得,未實際取得不應課稅,經復查結果,該局以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係保險對象應繳納之費用,由扣費義務人(即公司)依規定費率於給付時扣取並繳納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司股東所查調之營利所得金額即為公司所申報之股利憑單金額,核無虛增所得情形,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論是一般保險費或補充保險費,若採列舉扣除額時,均可於保險費扣除額項目中全數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提醒民眾記得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