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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7/20

1.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2021/7/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任職,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表示

近來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該公司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另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局特別提醒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

2.營利事業違規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2021/7/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常見營利事業因汙水排放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遭處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罰鍰,不過依稅法規定,該項支出是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

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乃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局另舉例

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違反食品安全及貨車超載等罰款計1百餘萬元,因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20餘萬元。   

3.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2021/7/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時,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稱行政執行分署)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

該局說明,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依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以致無力一次繳清欠稅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除廢止原核准之分期外,並將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因逾期未繳納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200萬元,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A公司負責人蔡小姐向該局反應,因面臨產品汰換率高、市場需求縮減之影響,導致公司營收驟減,若機器設備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將影響公司營運,且一次繳納確有困難,並表明願意分期繳納稅款;經該局協助建議,得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於徵得行政執行分署核准下,逐期順利繳納。

該局呼籲,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得分期繳納要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後,請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一旦有逾期未繳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隨即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4.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予以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2021/7/1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銷售額,該漏稅額之認定方式,亦以扣抵「已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為前提。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漏開及漏報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5萬元,甲公司主張尚有合法進貨發票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扣抵該筆稅額,惟依上開規定,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是甲公司仍應依漏稅額5萬元裁罰。

該局提醒,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雖長達10年,仍要提醒營業人如有合法進項憑證請儘早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5.宅經濟發燙,經營網路購物稅務知多少?(2021/7/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期因疫情關係,多數人不想外出採買物品,又網路購物具備迅速、貨品自動宅配到家等優點,消費模式漸由實體轉向網路,疫情爆發以來,尤為明顯,網路開店成為一股風潮,惟部分賣家僅考慮網路銷售的便利性,因不諳法令,經國稅局查核時才發現逃漏銷售額,致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勞務4萬元)起徵點,即應辦理稅籍登記,惟如係開立實體店面,不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逹到前述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時,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關於網路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稅籍登記、適用稅率及申報方式,以A小姐自109年4月15日開始於網路銷售貨物(並無實體店面),舉例說明如附件。

該局再次提醒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於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不論是否有實體店面,對利用外送平台、宅配或來店外帶自取等方式銷售貨物時,記得也要開立發票,以免被消費者檢舉而受罰。

6.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2021/7/1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7.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線上申請方式,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 (2021/7/14財政部賦稅署)

多為提供民眾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便捷申請方式,今(14)日就線上申辦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申請人得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輸入身分資料等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無須經憑證認證身分即可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至112年6月14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可採線上或紙本申辦,原線上申辦方式已提供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確認身分,考量部分申請人無憑證或讀卡機致無法線上申辦,爰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由申請人登錄身分資料、電器產品資訊及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影像檔申請退稅,俟國稅局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退稅款將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提供申請人更為多元線上申辦方式。

鑑於疫情嚴峻,為降低群聚,財政部呼籲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另申請人亦可於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之「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申請案件辦理進度。

8.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至110年8月2日止,請記得辦理結算申報(2021/7/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鑒於醫事人員致力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財政部公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可展延至今(110)年8月2日止,該局提醒尚未申報之醫事人員儘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

醫事人員如未能於今年6月30日前完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已於今年6月30日午夜12時停止對外開放,請於今年8月2日前檢附執業執照,無須事先申請,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網路申報、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含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如有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請於今年8月12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

醫事人員延長申報繳稅方式僅限「委託取款轉帳繳稅」及「現金或票據繳稅」,退稅案件則有「直撥退稅」及「退稅憑單」,請多加利用帳戶轉帳退稅;該局提醒,使用「現金或票據繳稅」者,網路申報案件請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案件,請持國稅局已加蓋展延章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