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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8/10

1.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2021/8/6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核釋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109年7月31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110年疫情持續嚴峻,11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紓困條例將施行期限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民眾食衣住行育樂活動減少,相關行業之營運受疫情影響,爰核釋賡續提供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財政部指出,上開得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之條件,係參照該部110年6月30日修正「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及110年6月25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訂定,考量申請條件放寬,符合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營利事業,亦符合上開修正後條件,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爰規定已依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又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以資簡政便民。

2.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2021/8/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有應補徵之稅捐者,必須在核課期間內才能補徵或並予處罰;反之,如超過核課期間,就不得再補稅及處罰。至於核課期間長短會因納稅義務人有無依限申報而有所不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為7年。

該局以營業稅為例說明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應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營業人如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5年,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為7年。

該局在今(110)年3月間查獲甲公司104年7月間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甲公司雖主張其漏開發票(104年7月間)迄被查獲(110年3月間)已超過5年核課期間,應不能再對其補稅及處罰,但經國稅局查證後發現,104年7-8月(期)的營業稅申報期限為104年9月15日(星期二),但甲公司卻是104年9月16日才辦理申報,屬未依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案件,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也就是核課期間要到111年9月15日才屆滿,因此國稅局仍於110年4月間核定甲公司除應補繳營業稅5萬多元外,還須繳納罰鍰5萬多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

常有納稅義務人認為逾1日申報,無須加徵滯納金,所以不影響其權益,殊不知其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為7年,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稅捐申報,以免影響核課期間之計算,以保障自身權益。    

3.進口快篩試劑 須申請許可(2021/8/9聯合新聞)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

新冠肺炎期間,民眾進口口罩、血氧機或是快篩試劑等三大防疫物資,記得留意規定。台北關提醒,若進口快篩試劑,仍須以醫療器材列管,在進口前須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許可。

疫情期間,民眾對於防疫物資需求增加,經濟部、衛福部及財政部針對部分防疫物資略有鬆綁,像是口罩、血氧機在一定數量以內,可免申請許可,不過快篩試劑則仍屬醫療器材,依規定若要進口,須申請輸入許可。

台北關表示

在口罩方面,進口人若進口醫用、非醫用口罩或兩者合計在250片以下者,可免申請許可;而若屬於醫用口罩,則以每半年進口一次為限。

至於血氧機,民眾若輸入或攜帶可自行操作的「醫療用血氧機」自用,每人以一台為限,無須提出專案輸入申請。所謂「每人一台」,是指每次進口每人以一台為限,若民眾一次幫多位親屬購買,可將相關證明文件提供海關佐證,由海關放行。

4.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無法營業,可申請減免營業稅(2021/8/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受西南風偏強及低壓帶影響,高雄地區7月31日起連日豪雨,導致局部地區出現淹水狀況,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予以查定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便民,有關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影響無法營業之營業稅減免,除由營業人申請外,將適時派員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並核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

5.扣繳義務人繳庫 內、外有別(2021/8/10聯合新聞)

各類應辦扣繳給付項目,依據給付對象不同,扣繳期限有別,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給付對象為國內個人或是企業,須於每個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繳庫。

至於給付非我國稅務居民的外國人或外商,則必須在給付後十天內完成繳庫。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給付諸如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退職所得等款項時,給付方必須擔任扣繳義務人的角色,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且在規定的時限內繳庫。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給付對象會是我國的稅務居民,也就是每年有一半以上天數居住於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再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給付對象若是我國稅務居民,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代扣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清。

另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要是未完成國家賦與的扣繳義務,還可能挨罰,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將被加徵1%滯納金;不過有時稅款繳納期限,可能會遇到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這方面倒是可以通融,例如繳納期限原為今年7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可以順延至隔周周一7月12日。

需注意的是

如果給付對象並非是我國稅務居民,對扣繳義務人而言,對非居住者給付時,應該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6.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總額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2021/8/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所贈與之財物,並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房屋;至於土地、房屋價值之評定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外,父母每年度各自皆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父母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可以贈與子女各3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10年3月因其子創業而贈與兒子200萬元,嗣甲、乙夫妻另於同年8月因女兒結婚,夫妻分別贈與嫁妝500萬元及300萬元,故甲君於辦理贈與女兒500萬元之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檢據列報婚嫁贈與財產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稅總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合併同年度前次對兒子之贈與20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為600萬元〔(贈與女兒5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100萬元)+同年度前次累計贈與(兒子)200萬元〕,再減除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計算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至乙君雖於110年度贈與女兒金額300萬元小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金額100萬元之合計數,惟仍需檢附相關匯款及結婚登記資料,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7.青安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宅安居 (2021/8/5財政部國庫署)

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安居,財政部99年12月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由臺灣銀行等8家公股銀行依金融監理機關相關授信規範,以自有資金承貸,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協助31萬2,312戶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核貸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兆2,743億餘元,穩定提供民眾購屋資金需求。

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本貸款近年陸續增加優惠措施,105年將貸款額度由500萬元提高為800萬元,108年新增一段式機動利率,並自110年起調降一段式機動利率新貸案件基準利率加碼幅度0.03個百分點(目前利率為1.40%),並新增本金平均攤還法之償還方式,提供民眾多元化貸款選擇,協助安心購屋,落實居住正義。

青安貸款利率選擇包括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及混合式固定利率等3種,利率計算方式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下稱基準利率,自109年3月25日起為0.845%)為基準加碼計息(詳下表),民眾可依自身資金狀況及還款規劃擇適辦理,惟貸款利率計息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要求變更。

本貸款自110年1月1日起調降一段式機動利率新貸放案件基準利率加碼由0.585%調降至0.555%,計減碼3個基本點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1.40%(即基準利率0.845%+0.555%)。據統計,108年新增之一段式機動利率撥貸戶數及金額截至本年7月底占比均超過6成,深獲民眾肯定亦符合購屋需求。此外,本年1月至7月整體撥貸戶數及金額,分別較去年同期成長6.15%及9.80%,顯見民眾運用青安貸款協助購宅安居資金需求,且配合利息加碼調減措施,有效減輕購屋負擔。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

本項貸款推動成效良好,深獲民眾肯定,經報行政院同意5度延長辦理期間至111年底,屆時將視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實際需求,檢討延長之必要性,有購屋貸款需求且符合資格民眾,可逕赴各公股銀行洽辦。

8.民眾向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購買非處方箋用藥,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2021/8/1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藥局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藥局如有兼賣成藥或一般用品,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至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

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用品或非處方箋用藥,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