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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8/24

1.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2021/8/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該局指出

依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

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等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二)因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三)因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2.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021/8/1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其購入該等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支付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含稅)購買護眼檯燈100台作為員工生日禮物,並將該進項稅額10,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申報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稅額10,000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將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3.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課徵營業稅並於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2021/8/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某消防公會陳小姐來電詢問,受邀某長照中心演講及辦理演習,向該長照中心收取服務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

該局補充說明,上開繳款書,可以人工填寫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如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填報列印後,除將繳款書之第4聯(記帳聯)及第5聯(扣抵聯)交付買受人外,並持第1、2、3聯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

4.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2021/8/1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對員工的薪資津貼,應併同當月的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給員工,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須由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本文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另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列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繳稅款。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不論甲君每月加班時數多寡,均併同當月薪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該局遂依前揭法令規定,核認A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

扣繳義務人請留意上述法令規定,以免受罰,如有上述短扣繳之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5.新設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設置帳簿,核實申報(2021/8/1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律師、托兒所、養護機構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部分則應取得相關憑證,有關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辦理,且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

該局指出

近來查核○○養護機構,發現業者未依法設置帳簿,相關業務支出也未能提示憑證供核,以致稽徵機關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當年度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定當年度所得額。由於按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減除費用標準核定之所得,往往高於實際營運所得,該所特別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支出憑證,核實申報,以保障權益。

6.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借與合夥事業使用,應設算租賃收入(2021/8/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他人合夥經營A合夥事業,並將其自有房屋借與A事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600,000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雖供A事業使用,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無租賃事實,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依查得房屋稅課稅資料所載非自住用面積,衡酌房屋坪數大小及所處樓層情形,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系爭房屋租賃收入,減除申請人按約定分配盈餘比例暨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600,000元無誤,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

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仍應就該自有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7.歡迎小額投資人至郵局申購公債,每人最多可申購新臺幣150萬元 (2021/8/19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為因應一般民眾購買公債需求,自82年4月起以每期公債發行額2%,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民眾可依照各期公債發行公告指定期間至全省141處郵局登記辦理申購公債,目前小額投資人每人可申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

我國公債一向為我國債券市場流通性最佳之券種,且屬低風險金融商品,民眾購買公債既符合其避險需求,亦可收取固定公債利息收入,可作為一般民眾儲蓄理財之工具。

8.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2021/8/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縱然該寺廟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仍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對象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訂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識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及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捐贈財產予寺廟團體時,不論該寺廟為財團法人或非財團法人,如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或須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完稅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均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捐贈財產,宜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