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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11/16

1.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21/11/1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是以,營業人將其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

該局舉例說明

甲商號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之債務,雙方遂協議以甲商號帳上之存貨一批成本新臺幣8萬(以下同),市價10萬之貨物清償所欠債務,因其性質與甲商號銷售貨物行為相同,甲商號應依規定開立1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就短漏開之銷售額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2.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期限(2021/11/1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於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第23條之3條文,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必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首次適用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為例,營利事業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實質投資,且實質投資標的為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至於如何認定每一筆投資歸屬的年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規定,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

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

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軟硬體設備規定認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600萬元投資興建新廠房,投資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如甲公司於108年11月完成並取得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因為是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前,甲公司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600萬元;如甲公司是在107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如110年12月30日才取得使用執照,則甲公司應在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更正後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60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30萬元【600萬元*5%】。

該局提醒企業

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時限,而投資日的認定就相當重要。另外,以盈餘進行投資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時,請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3.店家舉辦換季大拍賣促銷活動,不能假借特價品不含營業稅為由,逃避開立發票責任(2021/11/1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每逢天氣變換,常有店家以換季大拍賣,標榜清倉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民眾反應,有業者以商品特價不含營業稅,如要索取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為由,「勸退」消費者索取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商品不論有無特價,都應主動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且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發票。營業人銷售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

營業人銷售商品應依定價收取價款,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須額外支付營業稅款,變相阻擋消費者索取發票;另籲請消費者養成主動索取發票習慣,督促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發票,誠實納稅。

4.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他人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2021/1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臨櫃詢問,其為小吃店負責人,自109年1月起向個人承租店面經營小吃店,每月租金30,000元,按月給付租金予出租人,給付後就由出租人自己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好了,為何還要其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呢?

該局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第92條第1項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就本案例說明

依所得稅法規定,小吃店負責人王先生為扣繳義務人,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予國內居住者之出租人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3,000元,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3,000元,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及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等)時,要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以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期限補繳並補報,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罰1倍或3倍以下罰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5.營業人採電子發票 納稅憑證開放下載(2021/11/16聯合新聞)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是採用電子發票,現在可以直接上網取得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憑檔案即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近幾年陸續將營業稅申報系統電子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從2019年開始,提供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媒體檔,可讓營業人後續申報營業稅時使用。具體而言,營業人在進口貨物時,一開始會先由海關代徵相關稅費,而日後營業人若將進口貨物用於營業使用,該稅費便可作為進項,於營業稅申報時進行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是從每月6日起開放,供營業人以工商憑證下載納稅憑證檔案,財政部會提供下載截至前一個月23日止,回推共半年的納稅憑證資料。

6.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補稅受罰(2021/11/1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7.已停業之營業用房屋若使用情形已變更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2021/11/10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因商號已辦理停業,且實際已供住家使用,是否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說明

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停業期間,屋主若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者,仍會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記得即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便稽徵機關查明後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確保民眾自身權益。

8.出售適用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自用住宅,如於2年內重購價額較高之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之所得稅額可扣抵或退還(2021/11/1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因自住換屋需求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自用住宅,係適用舊制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惟自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且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

近期受理復查案件中,民眾因坊間一般通稱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可適用重購退稅,誤解為換較大面積自住房屋即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抵優惠,該案例係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自用住宅,應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以重購之房屋價額高於原出售之房屋價額,始有申請該優惠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出售之自用住宅係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應注意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係以房屋價額高低,而非以房地買賣總價或面積大小為比較基準,才能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