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稅務新聞彙整111/11/30

1.網拍業者多留意,稅籍登記新制112年起上路! (2022/11/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資訊,有必要將網路銷售相關資訊納入稅籍登記事項,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111年12月31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稅籍登記事項,財政部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2.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2022/11/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提供技術服務之申請案件,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含有軟體等權利之授權使用,該部分相關報酬屬權利金範疇,非屬技術服務,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該局指出,權利金通常透過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其性質與技術服務不同;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需透過人員提供專業技能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之收入及非使用權利之收入,如屬使用權利之收入,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甲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金額2,000萬元,其中A公司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1,500萬元,且另派員來臺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500萬元。經該局審核後,僅技術服務收入500萬元部分,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以收取技術服務收入500萬元,依前揭規定15%計算所得額,並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15萬元(=500萬*15%*20%);另權利金1,500萬元部分,則無該條文之適用,即甲公司應於給付權利金1,500萬元時,逕依20%扣繳率,扣繳稅款300萬元(=1,500萬*20%),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3.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2022/11/2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該局查核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之薪資支出時,發現其中包含給付董事長之子乙君薪資新臺幣200餘萬元,經查乙君109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00餘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君係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惟甲公司109年度籌辦工商展覽地點均位於國內,業務範疇尚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僅提供薪資明細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未能提示乙君至國外考察具體事證,以證明其工作內容與甲公司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該局爰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工作內容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確實有關,並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4.尾牙提供獎品 要扣所得稅(2022/11/29經濟日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許多企業會誤以為尾牙舉辦抽現金活動時,才需要辦理所得稅扣繳,但事實上,尾牙活動提供員工獎品也屬於實物所得,公司必須依規定申報並幫員工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活動所發給的獎品,或獎金屬於《所得稅法》規定,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的範圍。因此,當獎品與獎金價值超過2萬元時,公司要幫員工預先扣繳10%的稅款;不超過2萬元者,則可以不用扣繳,但仍須向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申報並填寫免扣繳憑單。

 

若中獎者不屬我國境內居住人, 無論中獎金額或獎品價值多寡,都應在給付獎金或獎品時,按獎金及獎品價值預先扣繳20%稅款。

 

官員舉例,若員工甲獲得iphone手機3.8萬元,員工乙抽到現金1.2萬元,外籍技師丙抽到現金6,000元,A公司應以10%扣繳稅率,扣繳員工甲3,800元;以20%稅率扣繳外籍技師丙1,200元,員工乙免扣繳。

 

5.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注意事項(2022/11/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其中1,000萬元係為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嗣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係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前揭規定不予認定,經該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6.提醒111年度如欲申報適用長照扣除額者,請於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2022/11/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及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111年度欲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請民眾把握時間於111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11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11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11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11年度取得)或111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檢附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常於審理時發現非屬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於隔年(11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來不及申請其他項證明文件而引發爭議。故該分局提醒,如今年度(111年)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使用長照2.0服務或未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的民眾,請於年底前儘速向醫療院所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使用長照2.0服務,以免隔年5月無法列報長照扣除額。

7.個人將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贈與配偶,其後由配偶出售之房地合一課稅規定?(2022/11/2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應以夫妻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之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之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而其配偶又係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者,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即繼承開始日為其取得日;至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則以成交價額減除其配偶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因其配偶之取得原因為繼承,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甲君之父於105年6月1日取得A房地之所有權,而其父於107年8月1日死亡,甲君即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300,000元及700,000元;甲君復於108年10月1日將A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嗣乙君於111年10月30日以總價4,000,000元將A房地出售。因甲君係於107年8月1日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08年10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持有期間得將甲君之父(即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故其持有期間(105年6月1日至111年10月30日)超過5年未逾10年,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其課稅所得額為2,733,000元【成交價額4,000,000元-〔(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300,000元+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7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5.3%〕-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57,000元-可減除費用12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7,000元】,應納稅額為546,600元(課稅所得額2,733,000元×20%)。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憑正確辦理申報納稅。

 

8. 個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2022/11/3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協助車友搜尋所需廠牌及型號之汽車,並代向二手車商議價成交後,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佣金,該仲介費則由甲君自收取買方支付購車款中扣取後,再支付賣方,甲君於該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車5輛,從中取得仲介佣金8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漏未將該項佣金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頒定「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認甲君109年度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64萬元[佣金總額80萬元X(1-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併入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上述作為,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凡在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