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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2023/03/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其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且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之申請,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該項投資抵減優惠,特別整理列報較常見三大錯誤態樣,加強提醒,避免遭剔除補稅:
(一)依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舉例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已於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於申報期間屆滿後更正改按支出金額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甲公司仍應按申報時擇定之抵減率15% 適用投資抵減。
(二)依辦法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乙公司因研究發展支出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惟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該項政府補助款並計算得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三)依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丙公司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漏未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該項專用技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若要適用該項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必須於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多留意相關規定,慎防錯誤,以免權益受損。
2.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23/03/2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3. 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2023/03/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注意財務及稅務上認列基礎的不同,財務上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以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評價損益,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應帳外調減,俟出售時,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兩者皆會計入當期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評價損益屬尚未實現之損益,應予帳外調整,實際出售該資產時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6千萬元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08年底該資產公允價值1億元,財務上認列評價利益4千萬元,因屬未實現之利益,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除;109年7月按公允價值1億3千萬元出售該金融資產,財務上應將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利益3千萬元,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當年度評價利益3千萬元,惟正確應申報出售資產利益7千萬元(按出售時實際成交價1億3千萬元減除其原始取得成本6千萬元計算),致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4千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特別注意財務及稅務處理上的差異,於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4.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2023/03/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
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2.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2023/03/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今(112)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彙整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大陸地區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大陸地區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6.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2023/03/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付對象需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經該局函詢保險公司並檢視其提示的單據等資料,查得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的費用,合計150餘萬元,該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減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定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16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如係未扣除保險給付而申報錯誤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7.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 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2023/03/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係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經該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係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
8.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2023/03/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年來因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出國購物,「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亦隨之興起;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粉絲好友逾萬人,提供加入社團之粉絲好友下單,由甲君以自己名義向境外乙公司代購精品服飾及支付貨款,甲君於收到進口之貨物後,委託國內貨運業者丙公司運送商品與買受人,嗣經該局查獲,甲君109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未辦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路商品代購業者請自行檢視,當月代購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