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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依出租土地相關收入 只能減當年地價稅

(2015/10/29基隆市稅務局)

中和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出租土地之收入,有無必要費用可減除?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無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適用。該所說明,租金收入如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

所以,如係素地出租之收入,計算租賃所得只得減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