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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要做好,員工權益不減少關於資遣通報,雇主你知多少?
(2015/10/27台灣快報)
為使被資遣失業勞工早日重回職場,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於資遣員工時,需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所在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經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統計,臺東縣本(104)年1至10月資遣通報公司家數為134家,資遣人數為228人;較去年同期122家及171人。
雇主如依法主動辦理通報,除可免於遭受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損失外,也可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聯繫失業勞工,提供其各項就業服務措施,包括申請失業給付、辦理求職登記、提供就業諮詢與輔導等,以儘速協助被資遣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