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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之金額

(2016/3/17經濟日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4年12月11日公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扣除額等各項目金額及課稅級距均與104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128,000元。

四、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0元,至1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五、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5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5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