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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得由自己或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2016/5/10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有民眾反映,將要買賣過戶的土地被禁止處分登記,欠稅要待土地過戶後才有辦法繳納,可否先行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原來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總計達10萬元以上,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可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即為設定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若因財務規劃運用,無法先行完納欠繳稅款者,可申請以自己其他之不動產或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以塗銷原禁止處分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