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兼具買賣動產及安裝費用之合約書,應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2016/5/1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某大樓管理委員會日前向電梯公司採購電梯一部,因契約兼具買賣動產及安裝費用,特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其印花稅票應貼12元?還是按合約總金額1‰貼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當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契約書中同時包含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之「概括承攬」,該工程合約書即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同一憑證具有 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減輕稅負。以本案為例,大樓管理委員會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即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需以承攬契約按1‰計算,訂約雙方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

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與電梯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