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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贈海外子女婚嫁財 適用100萬元免稅

(2016/6/24經濟日報)

台南市安平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旅居國外子女結婚,是否可比照國內贈送婚嫁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贈與稅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不論居住國內或外的子女,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都適用贈送子女婚嫁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應檢具的證明文件有兩樣,第一是可以證明受贈人是贈與人子女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第二是可以證明受贈子女結婚的證明文件,如戶籍登記或法院掣發之公證結婚證明等。如果在國外結婚的話,則可以檢具類似國內如前所述的結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