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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執業 不可列報薪資

(2016/7/4經濟日報)

 問:個人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可不可以列報其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執行業務者,除了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的範圍內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的膳食費,是屬於其個人的生活費用,也不可以以伙食費列支;至於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如果是獨資執業而有前面所提列報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之情形,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請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