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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或存款,稅捐稽徵機關仍可禁止欠稅人處分其所有財產

(2016/7/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欠繳房屋稅,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已就其薪資扣押,為何又對其所有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

稅務局說明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39條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兩者目的不同。

所以雖然被行政執行分署依據行政執行法就其薪資所得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對其所有之不動產禁止處分。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稅,並非已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薪資或存款,就不會被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進一步表示,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倘納稅義務人欲辦理財產移轉及登記,仍須先繳清或就各項欠繳稅款提供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